1、妇女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》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婚前、孕前、孕产期和产后保健制度,逐步建立妇女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。
2、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婚前、孕前、孕产期和产后保健制度,逐步建立妇女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。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供安全、有效的医疗保健服务,保障妇女生育安全和健康。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、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,保障妇女的健康和安全。
3、国家实行婚前保健,孕产期保健制度,发展母婴保健事业。服务范围如下:孕前指导:对育龄妇女与拟受孕人员提供受孕常识保健服务与指导。妊娠期卫生保健:根据妊娠早、中、晚期做好阶段性保健护理,科学指导孕妇妊娠期营养与妊娠期用药,并指导孕妇做好分娩前的生理卫生、心理准备,并帮助准备好母婴用品。
4、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婚前、孕前、孕产期和产后保健制度,逐步建立妇女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。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供安全、有效的医疗保健服务,保障妇女生育安全和健康。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、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,保障妇女的健康和安全。
5、第三十三条_国家实行婚前、孕前、孕产期和产后保健制度,逐步建立妇女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。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供安全、有效的医疗保健服务,保障妇女生育安全和健康。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、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,保障妇女的健康和安全。
合作医疗制度主要适用于农村地区,与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不同的是,它并非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建立的,也没有国家财政给予资金支持,而是在农村地区,通过集体和个人集资筹集医疗经费,为农民居民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一种互助济制度。合作医疗制度出现在20世纪50年代末期,普遍推行于60年代中期。
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还表现出板块结构,包括全民保健、公费医疗、劳保医疗和合作医疗。公费医疗主要覆盖机关和事业单位,劳保医疗面向城镇职工及其家属,合作医疗则针对农村居民。这种差异性强化了身份界限,不利于人力资源优化和人才流动,并导致了制度内部的平均主义和资金浪费。
医疗保险制度按照单位和居民的不同身份,分为公费医疗制度、劳保医疗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。
1、转院转科制度;1特诊特治告知制度;1手术安全核查制度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质量管理办法》 第二十七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专科服务能力建设,重视专科协同发展,制订专科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,推行“以患者为中心、以疾病为链条”的多学科诊疗模式。
2、会诊制度:医疗会诊包括:急会诊、科内会诊、科间会诊、全院会诊、院外会诊等。会诊目的要明确,会诊意见要有明确的诊断、治疗、进一步检查和观察内容的意见。分级护理制度:患者在住院期间,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(或)自理能力进行评定而确定的护理级别。
3、三)加强督查考核,推动制度落实。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照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管理目标任务,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指导督查,定期开展考核评估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履行患者安全管理工作主体责任,分解、细化各层级、各类人员职责分工,抓好医疗质量安全各项核心制度落实。